普法 · DISORDER

寻衅滋事罪:四种行为类型、情节标准与邻里纠纷的例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

寻衅滋事罪是个「口袋」罪名,四种行为类型覆盖很宽,实践中争议也最大。但它有一条明确的例外规则:因婚恋、家庭、邻里、债务等纠纷引发的行为,一般不认定为寻衅滋事——这是这类案件里最有力的抗辩起点。

另一件要分清的事:本罪第二款「纠集他人多次实施」的刑罚是五年以上十年以下,与第一款的五年以下是两个完全不同的量刑档。

一、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经《刑法修正案(八)》修改,2011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本次修改在第二项中增加「恐吓」,并增设第二款)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二、情节标准

第三项「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情节严重」,司法解释给了明确的数额门槛:

行为数额标准
强拿硬要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以上
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以上

出处:《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18号,2013-07-22 施行)第四条第一项。

法释〔2013〕18号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款行为人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无事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行为人因日常生活中的偶发矛盾纠纷,借故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但矛盾系由被害人故意引发或者被害人对矛盾激化负有主要责任的除外。
法释〔2013〕18号第一条第三款行为人因婚恋、家庭、邻里、债务等纠纷,实施殴打、辱骂、恐吓他人或者损毁、占用他人财物等行为的,一般不认定为「寻衅滋事」,但经有关部门批评制止或者处理处罚后,继续实施前列行为,破坏社会秩序的除外。

这一条是寻衅滋事案辩护的核心条款。「无事生非」和「借故生非」才是本罪的主观基础;如果行为有具体的纠纷起因,原则上应当按对应的具体罪名(如故意伤害、故意毁坏财物)评价,而不是套用寻衅滋事。

三、当事人与家属现在该做什么

  • 第一件事是找「起因」。法释〔2013〕18号第一条第三款把婚恋、家庭、邻里、债务纠纷引发的行为排除在外。有没有真实、具体的纠纷起因,往往直接决定罪与非罪。
  • 注意但书的触发条件。例外不是绝对的 —— 「经有关部门批评制止或者处理处罚后继续实施」的,仍会回到寻衅滋事。所以有没有被批评制止、处理处罚的前置记录,是关键事实。
  • 区分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二款针对「纠集他人多次实施」,量刑档是五年以上十年以下。「多次」和「纠集」的认定都要有证据支撑,这是最值得逐项核对的量刑事实。
  • 核对行为的定性归属。如果行为其实符合故意伤害、故意毁坏财物、侮辱等具体罪名的构成,应当主张按具体罪名评价 —— 这直接改变量刑档和立案标准。
  • 积极赔偿、争取谅解。涉及财物损毁或人身伤害的,赔偿和谅解是从宽的基础材料,越早做越好。

常见问题

寻衅滋事罪判几年?

分两档。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四种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邻里纠纷、家庭矛盾动手了,会定寻衅滋事吗?

一般不认定。法释〔2013〕18号第一条第三款明确,因婚恋、家庭、邻里、债务等纠纷,实施殴打、辱骂、恐吓他人或者损毁、占用他人财物等行为的,一般不认定为「寻衅滋事」。

但有一个例外:经有关部门批评制止或者处理处罚后,继续实施前列行为,破坏社会秩序的,仍然可以认定。

强拿硬要多少钱构成寻衅滋事?

法释〔2013〕18号第四条规定,强拿硬要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情节严重」。

如果是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门槛是二千元以上。两者的数额标准不一样,注意区分。

骂人、恐吓也算寻衅滋事吗?

可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把「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列为独立的行为类型,情节恶劣的即构成。

其中「恐吓」是 2011 年《刑法修正案(八)》新增的,此前不在条文之内。

寻衅滋事和故意伤害有什么区别?

主要看起因和行为对象。寻衅滋事的主观基础是「无事生非」或「借故生非」,行为对象往往是不特定的;故意伤害通常有具体的纠纷起因和明确的侵害对象,且要达到轻伤以上的后果。

实践中如果行为由具体纠纷引起,辩护上通常主张按故意伤害等具体罪名评价,而不是适用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与来源

法条与数额标准核对日期:2026-09-29。法律、司法解释可能被修订, 具体适用请以最新有效文本为准。

本页为法律科普,不构成针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案件结果受事实、证据、 情节与司法裁量影响,个案差异很大,不宜直接套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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